中国民主建国会会费交纳办法
(2004年8月20日中国民主建国会
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主席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应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会员须按时向所属基层组织交纳会费,未编入基层组织的会员向所属地方组织交纳会费。
二、会费交纳按会员每月工资或固定经济收入总额分档计算:月收入1000元以下,每月交纳2元;月收入1000至2000元,每月交纳5元;月收入2000至3000元,每月交纳10元;月收入3000至5000元,每月交纳15元;月收入5000元以上,每月交纳20元。
会员自愿多交会费,数额不限。
三、与中共或其他党派交叉的会员按上述规定全额交纳会费。
四、会费可按月交纳,也可按季度、年度交纳。
五、基层组织所收会费全额用作基层组织活动经费。
六、会费收支、账目管理要由专人负责,并定期向本支部会员公布收支情况。上一级地方组织应定期检查基层组织会费收支情况。
七、对不主动交纳付费者,要督促收缴。对无正当理由逾年不交纳会费者,要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必要时可按会章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办法由会中央组织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