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发展会员规程
(2004年8月20日中国民主建国会
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规范本会发展会员的工作,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一、凡符合本会发展范围和条件并承认《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的申请人,须向当地本会组织递交书面入会申请、个人简历、最高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本会组织应与申请人进行认真谈话,介绍会的情况以及有关统一战线、多党合作的基本知识,并了解其政治态度。
三、对确定的发展对象须进行考察,由本会组织向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中共党组织或其他有关部门了解其政治素质和工作表现,必要时可请统战部门协助考察。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代表性人士,需重复省级组织的同意。发展私营企业主,应事先与其所在地的中共党委统战部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了解其经营、纳税情况。考察应填写《中国民主建国会入会申请考察表》或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在考察期间,可邀请其参加会的有关活动,增加相互了解。对发展对象一般应有6个月以上的培养教育期。
四、经考察合格的申请人,由其所联系的基层组织通知其填写入会申请表。请两名会员作为入会介绍人,并签署介绍意见。
五、经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其入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所属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批准。
省辖市所辖的区县级地方组织,应对支部讨论通过的发展对象进行审查后,报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批准。
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会员。
六、经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或经同级会授权的党委会议、主委会议或主委办公会议批准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申请人即成为本会会员。会龄从批准之日起计算。
七、省辖市以上委员会负责向新会员核发会员证,并将《中国民主建国会入会通知书》发送至新会员所在单位的中共党组织或其档案存放单位作为存档依据。
八、各级地方组织应定期举办新会员培训班,有组织、有计划的对新会员进行会章、会史、统一战线、多党合作基本知识教育以及形势任务教育。
九、本规程由民建中央组织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