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疫情严控地区车辆保险合同进行调整的建议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吴华强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168  更新时间:2020-03-16 14:08:08  文章录入:szmj  责任编辑:szmj
 

全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经济和民生领域的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是当前最重要的任务。近期,国务院多部门出台了惠民举措,体现了特事特办、便民利民的原则我认为,在车辆保险领域,银保监会应迅速研究制定政策,确保保险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将因疫情严管导致车辆停驶期间的保费予以调整。主要理由是:

一、事实依据。目前我国车辆保险均采用年缴费制,缴费期限和保险期限为365日,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湖北省所有地市均对交通道路进行了物理隔断(俗称封城),在此期间非疫情防控工作及保障车辆均无法上路行驶,客观上导致保险事项无法发生,保险公司免除了相应期间的赔偿责任,获得了巨大了经济利益(可参照往年各保险公司同期理赔统计数据),同时造成了投保人的经济损失(实际缩短了保险期限)。

二、法律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法律意义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新冠肺炎重大疫情发生后政府采取的管制措施,造成投保人在一定期限内车辆停驶,而保险公司却因此次重大疫情危机获得巨大利润(免除应承担的赔偿义务),投保人造成损失,显然有违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

综上,建议由银保监会牵头,对此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约谈各保险企业及时出台政策文件,对疫情严控地区(特别是湖北省)因管控措施导致无法行驶的车辆保险合同进行调整,退还、减免相应时段的保费,或延长相应的保险期限。

 

民建随州市委会:吴华强

2020年2月26日